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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免罰。
內文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有關「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之認定,係以每一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準。
來文字號
97年12月3日全地公(5)字第970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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