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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08/11/10
標題
 農地共有人之一,僅將其農舍之應有部分移轉予其他共有人,而保留農地共有持分,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詳見轉載網址。
內文
 農地共有人之一,僅將其農舍之應有部分移轉予其他共有人,而保留農地共有持分,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詳見轉載網址。
來文字號  97年11月7日全地公(5)字第970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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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轉自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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