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08/8/4 |
標題 |
財政部令: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符合一定要件者免徵房屋稅。 |
內文 |
財政部: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
來文字號 | 全聯會97年8月1日全地公(5)字第9702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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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轉自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