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08/6/20 |
標題 |
內政部:關於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及土地增值稅核課事宜乙案,詳見附件。 |
內文 |
內政部:關於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及土地增值稅核課事宜乙案,詳見附件。 |
來文字號 | 全聯會97年6月20日全地公(5)字第97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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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