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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5.12.8
標題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會員往後遇有本市104年9月1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主動告知委託人得請求出賣人提供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未出具證明者,本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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