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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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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寺廟教會業務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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