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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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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於出售前戶籍已遷出,如其遷出戶籍前已於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日至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仍符合土地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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