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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09.9.28
標題
 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二十三點,自即日生效
內文
 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二十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28號令 二十三、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補辦編定、山坡地補註用地、註銷編定及已劃定為資源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等案件,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前項資源型使用分區,包括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及河川區等五種使用分區;其範圍內之零星土地,指面積未達一公頃,且其第一次劃定之使用分區與周邊已劃定之資源型使用分區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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