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09.6.5 |
標題 |
內政部令:解釋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關於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申請塗銷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事宜 |
內文 |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地上權者,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參依法務部97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70034035號與本部97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70169533號函釋,及為達成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得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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