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標題 |
2009/2/2 | 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九十七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
2009/2/2 | 立法院98年1月21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 |
2009/1/21 | 財政部-所報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使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詳見附件說明。 |
2009/1/21 | 財政部-鐵塔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適用 |
2009/1/17 | 臺北市政府稅捐處轉行擬辦單:鐵塔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適用,詳見附件 |
2009/1/10 | 建請續予沿用本部97年9月1日修正前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格式乙案,詳見附件。 |
2009/1/5 |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業經財政部於97年12月23日以台財產接字09730010621號令修正發布,詳見附件。 |
2008/12/25 | 內政部:關於受託人辦理信託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適用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乙案,詳見附件。 |
土地移轉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免罰。 | |
2008/11/24 | 所報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時,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審核標準乙案,詳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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