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09/3/30 |
標題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為避免繼續發生已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尚未移轉予第三人之土地移轉予第三人,已奉准配合容積移轉案件及本府清理計畫針對15公尺(含)以上道路用地進行管制,各地政事務所自98年3月20日收件之案件(不含已結案件),敬請依附件說明配合辦理。 |
內文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為避免繼續發生已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尚未移轉予第三人之土地移轉予第三人,已奉准配合容積移轉案件及本府清理計畫針對15公尺(含)以上道路用地進行管制,各地政事務所自98年3月20日收件之案件(不含已結案件),敬請依附件說明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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