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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09/2/10
標題
 臺北市政府函示: 周君申訴本會會員未依地政士法第 17 條規定親自執行業務一案,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 1 次。 (特此公告周知,以提醒各地政士謹慎執業,期使避免因一時失察而誤觸相關法律規定。)
內文
 臺北市政府函示: 周君申訴本會會員未依地政士法第 17 條規定親自執行業務一案,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 1 次。 (特此公告周知,以提醒各地政士謹慎執業,期使避免因一時失察而誤觸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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