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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09/2/10
標題
臺北市政府函示:本會會員至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代理申請買賣登記原案影本,申請書檢附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違反地政士法第 18 條、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27 條第 6 款等有關規定一案,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 1 次。 (特此公告周知,以提醒各地政士謹慎執業,期使避免因一時失察而誤觸相關法律規定。)
內文
臺北市政府函示:本會會員至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代理申請買賣登記原案影本,申請書檢附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違反地政士法第 18 條、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27 條第 6 款等有關規定一案,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 1 次。 (特此公告周知,以提醒各地政士謹慎執業,期使避免因一時失察而誤觸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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