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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08/12/1
標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全聯會:貴會對於「地政士事務所」用戶種類認定原則之建議及對目前被認定為「非住宅且營業」之第二級最高收費區表示異議乙案,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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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全聯會:貴會對於「地政士事務所」用戶種類認定原則之建議及對目前被認定為「非住宅且營業」之第二級最高收費區表示異議乙案,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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